山南市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监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情况,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提出奖惩等工作建议。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网格员、村(居)民代表等参与监督。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