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