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