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河道采砂阻碍防汛抢险时,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拆除采砂设备,清除行洪障碍物;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