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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效

河道采砂造成堤岸、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损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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