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