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建立河道采砂巡查、检查制度,推行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施,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损坏采砂现场的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