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查、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处理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