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查、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处理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