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理,由双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