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控制量的(含工程性采砂采砂量达到批准量的),采砂人应当立即终止采砂,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组织对许可采区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