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三条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