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河道采砂权七个工作日内向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