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区基本情况;

(二)许可方式、期限;

(三)采区现场监管方案;

(四)采区砂石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开采总量;

(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作业设备以及运砂路线;

(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控制数量和布局,存放时限和清理要求;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措施;

(八)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九)采砂影响分析、评价及处理措施;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