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七条有效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区基本情况;(二)许可方式、期限;(三)采区现场监管方案;(四)采区砂石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开采总量;(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作业设备以及运砂路线;(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控制数量和布局,存放时限和清理要求;(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措施;(八)河道清理、修复方案;(九)采砂影响分析、评价及处理措施;(十)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