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