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演变分析,可利用砂石总量及补给分析;(二)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三)采砂控制总量、年度控制总量和控制开采范围与高程;(四)采砂作业方式,采砂作业设备及控制数量;(五)堆砂场、筛砂场的地点、范围、控制数量及布局;(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现场清理和恢复要求;(七)采砂影响分析评价;(八)规划实施与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