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演变分析,可利用砂石总量及补给分析;

(二)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

(三)采砂控制总量、年度控制总量和控制开采范围与高程;

(四)采砂作业方式,采砂作业设备及控制数量;

(五)堆砂场、筛砂场的地点、范围、控制数量及布局;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现场清理和恢复要求;

(七)采砂影响分析评价;

(八)规划实施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