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