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