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党史部门负责红色场馆(所)的展览陈列、解说词等内容的审核和涉及红色资源的文艺、影视、戏剧等作品的审读审看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推动相关的公共文化和红色旅游发展等工作。
退役军人部门负责与英雄烈士相关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开展档案文献中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