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