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