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