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