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涂污、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