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人才培养,加强管理人员及讲解员队伍建设,充实科研力量,提高挖掘整理、保护修复、陈列展览、研究阐释、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素养。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文物博物、思想政治工作、档案等专业职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