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动态调整,保障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有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