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和实物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