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以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本条例。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有关文物、档案、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遗址遗迹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