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通过组织师生参观红色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