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托红色资源设置教学课程,开展现场教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