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陈列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等保管、收藏、研究单位,对属于红色资源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保管、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保管、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