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进行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红色资源或者疑似红色资源的,应当主动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