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火灾、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对濒临灭失、毁损或者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党史、档案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对散落民间的手稿、书信、口述记忆、红色歌谣等红色资源,应当加强抢救性保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