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由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未指定保护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