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属于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应当登记建档,并在符合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者设施妥善保管。

搬移、展示或者借用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并确保资源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