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属于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应当登记建档,并在符合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者设施妥善保管。搬移、展示或者借用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并确保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