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属于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名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明确具体保护机构,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新建、迁建、改扩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不报即建、未批先建、边报边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