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