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各级党史、文化和旅游(文物)、档案、退役军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成果提交同级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县级未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的,报市、州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市、州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将调查成果汇总审核后,报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

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记录、整理、建档工作。

鼓励组织和个人向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