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实际并结合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建议,由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