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涂污、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