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有处罚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其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财物等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