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