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推行执法文书标准化、电子化和使用电子印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可以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