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按照规定穿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证件,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