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范围、人口数量、路网规模、航道里程、航道设施、管理车船量等因素,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导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