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范围、人口数量、路网规模、航道里程、航道设施、管理车船量等因素,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导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