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重点领域推行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