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重点领域推行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