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执法协助请求:(一)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行政执法所需资料;(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四)需要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请求事项,属于被请求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被请求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