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跨区域、跨层级的协作工作机制,推进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机构应当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