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得超出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阶次、幅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