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毁损已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车船停放费、场所管理费、财物保管费等;(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