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提取并归档保存。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减少重复检查和无效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