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开展执法活动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三)核实涉嫌违法行为人员和车船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